崇文区环境保护局C类行政处罚事项
2006-12-27 10:34:16 
北京市崇文区环境保护局C类行政处罚事项 (共18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六、违法行为名称: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八、违法行为名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北京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 、违法行为名称: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国务院规定期限停止销售含铅汽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2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六)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2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2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2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北京市崇文区环境保护局C类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共2项) 十九、其他行政执法权事项名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28、《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 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其他行政执法权事项名称: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30、《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3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北京市崇文区环境保护局C类行政强制事项 (共3项) 二十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33、《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二十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限期治理 法律依据: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二十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法律依据: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