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区环境保护局B类行政处罚事项
2006-12-11 21:09:43 
北京市崇文区环境保护局B类行政处罚事项
(共32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地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地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名称: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不依法办理辐射许可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不依法办理辐射许可证部分变更或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转让辐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办理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贮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实施退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和终结运行后能够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北京市崇文区环境保护局B类行政确认事项
(共1项)
三、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对辐射事故定性定级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北京市崇文区环境保护局B类行政强制事项
(共3项)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控制辐射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控制事故现场。